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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9受刑人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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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2. 2.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外役監條例第9條規定如下: 1.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2.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根據這項法規,受刑人通常應以分類群居的原則進行,但在特殊情況下,典獄長可以視需要而令其獨居。此外,典獄長可以根據受刑人的行狀,允許其與眷屬在指定的區域和期間內居住。這些具體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定。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從外役監所行為規範中取得的。根據最新的外役監所行為規範,受刑人可以按照分類群居的原則進行,但如果典獄長認為有必要,可以讓受刑人單獨居住。另外,如果受刑人的行為表現良好,典獄長可以考慮允許受刑人與眷屬在指定的區域和期間內居住。所有這些規定都是基於法務部的指導來制定的。

立法沿革 4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置臨時食宿處所。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1030530 修正)

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項文字修正,「雜」居修正為「群」居,避免帶有貶抑字眼,以符人權思潮。

(0510525 制定)

受刑人在離監較遠地區工作,得設置臨時食宿處所。

(06306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以分類雜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   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期間內居住;其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0691114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1030530 修正)

原條文第一項文字修正,「雜」居修正為「群」居,避免帶有貶抑字眼,以符人權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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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條例第 9 條規定:「受刑人以分類群居為原則。但典獄長認為必要時,得令獨居。典獄長視受刑人行狀,得許與眷屬在指定區域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役監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外役監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