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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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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器械,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
  2. 2.前項器械之種類及規格,經法務部核定如附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器械”的定義和種類。根據該條,器械是指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和其他器械。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前項器械的種類和規格,具體的種類和規格可以參考法務部核定的附表。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法務部核定的附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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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器械,指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