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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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器械”的定義和種類。根據該條,器械是指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和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經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和其他器械。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前項器械的種類和規格,具體的種類和規格可以參考法務部核定的附表。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羈押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 法務部核定的附表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監獄行刑法 第 25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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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