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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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4條的規定,特殊且必要的處遇需求可以包含以下情形: 1. 犯有刑法第91條之一所列之罪的處遇需求。 2. 犯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的家庭暴力罪以及該法第61條所定的違反保護令罪的處遇需求。 3. 鑑於其他特定的處遇需求。 對於前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遇需求的受刑人,其移監的資格條件、審查程序、移監程序和辦理方式、告知對象和方式,以及其他與移監有關的事項,如果在其他法令或授權訂定的處遇計畫中已經有所規定,則應從該規定中解決。此外,為了加強處遇的提供,監督機關可以指定監獄來提供特定的處遇。依據作業辦法所示,我們無法提供有關這些特殊處遇案例的具體資料,因為在提問中並沒有相關的資料來源或參考資訊。
-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 第二條第二款條文
- 家庭暴力名詞
- 第六十一條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1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61 條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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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