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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0 條

依本法為信託者,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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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0 條規定,符合信託法之信託所為的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以及其他相關登記,免除登記規費的費用負擔。藉此規定,信託所轉移的財產權及相關登記都能夠免除登記規費的負擔。 參考資料: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二百五十三條、二百五十四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不動產登記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八十九條。 範例:根據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信託契約所產生的信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財產權移轉登記,應該按照該條文的規定辦理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法第六十二條,信託契約的信託登記程序應當符合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信託契約所產生的信託塗銷登記,需要按照該條文的規定辦理登記。以上這些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登記和其他相關登記,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0 條規定,免納登記規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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