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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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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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