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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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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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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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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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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1 條規定:「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