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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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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置、新市區之建設及都市更新等業務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0條規定了都市計畫人員的範圍。根據該條款所述,都市計畫人員指的是負責辦理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發布、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的設置、新市區的建設和都市更新等業務的人員。 範例:例如,一位在都市計畫局工作的規劃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因其職責涉及都市計畫相關業務,被視為都市計畫人員,需按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要求申報財產。

相關函釋 1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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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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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0 條規定:「本款所稱都市計畫人員,指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發布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用地之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