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推動第五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得於科技專案中建置或維持各項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研究設施或設備。
根據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經濟部為了推動第五條第四項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可以在科技專案中建立或維持各種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的研究設施或設備。 這意味著經濟部可以提供資源和支持,以建立或維持各種為了推動產業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研究設施或設備,包括實驗室、儀器設備、測試設備等。 舉例來說,假設經濟部正在推動一個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以解決某一產業的環境問題。根據這個法規,經濟部可以提供資金支持,建立一個專門的研究實驗室,並購買所需的測試設備和儀器,在這個實驗室中進行相關的研究與實驗工作,以促進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