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有效整合國內外各界研究發展資源及能力,協助傳統產業升級或推動知識服務發展,創造產業最大效益,得鼓勵研究機構以跨領域或跨單位之方式,從事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共同參與科技專案之執行。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是為了有效整合國內外各界研究發展資源及能力,協助傳統產業升級或推動知識服務發展,創造產業最大效益。根據該辦法第12條,研究機構可以以跨領域或跨單位之方式,從事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共同參與科技專案之執行。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研究機構在跨領域或跨單位的合作下,進行技術引進、合作開發或參與科技專案的執行。透過整合國內外的研究發展資源和能力,可以有效提升傳統產業的水平,並推動知識服務的發展,讓產業獲得最大的效益。 範例:一家研究機構在過去專注於某一特定領域的研究開發工作,但現在希望能夠跨越不同領域,與其他研究機構合作進行技術引進和合作開發,以提供更全面的解決方案。根據此法條,該研究機構可以透過與其他研究機構的合作,共同參與科技專案的執行,提升技術水平並創造更大的效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