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人開始測勘時,得於探勘期前為之,測勘期間自測勘核准之日起以十八個月為限。 前項之測勘以實施首次地質粗測為限,經已粗測歸還之礦區不適用之。測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測勘費用及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之權益,於契約內載明之。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投資合作人在開始測勘前須先獲得核准,測勘期間的限制為十八個月。該測勘僅限於首次地質粗測,已經粗測過的礦區則不適用。在測勘期間,所應支付的最低測勘費用以及應履行的義務和分擔的權益需在合約中明確規定。 參考資料:《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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