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申請延展探勘時,應提出探勘期間之履行義務證明及延展探勘期間之礦區圖,於四年探勘期滿前六十日內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延展探勘期間之礦區面積,應就前條第一項所選擇之地塊中選定不超過總面積百分之七十五繼續探勘,但不得超過四個單獨區域。其餘部份自探勘期滿之翌日起應無償歸還於國營石油事業機構。 前項延展探勘礦區之面積形狀及分塊之劃分,依其核准延展探勘礦區圖為準。 投資合作人於延展探勘期間所應支付之最低探勘費用,履行義務與分擔之權益及礦區歸還,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經營石油礦的人在申請延展探勘期間時,必須在探勘期滿前60天內提供探勘期間的履行義務證明和延展探勘期間的礦區圖,並經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定。 根據前項規定,延展探勘期間的礦區面積應選擇前條第一項中所選定的地塊中不超過總面積的75%進行持續探勘,但不得超過四個單獨區域。超出的部分應在探勘期滿的翌日起無償歸還給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延展探勘礦區的面積形狀和分塊劃分應依據核准的延展探勘礦區圖為準。 投資合作人在延展探勘期間應支付的最低探勘費用、履行義務、權益分擔和礦區歸還事宜,應根據前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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