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人基於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探勘工作停止,應於十五日內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核備。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如果投資合作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探勘工作停止,應該在十五日內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報備。 參考資料: 1.《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2. 行政院能源局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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