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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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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開發及開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經營石油礦的人在探勘期限內發現有經濟價值的油氣時,應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立即進行開發和開採。該條規定确保了海域石油礦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以促進能源產業的發展。例如,如果經營者在探勘過程中發現了具有經濟價值的油氣,根據這個條文,他們應該立即開始進行油氣的開發和開採工作,以確保有效地利用這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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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開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