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於探勘期內,如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該發現之礦區部份應即依本細則第三章之規定即行開發及開採。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規定,經營石油礦的人在探勘期限內發現有經濟價值的油氣時,應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立即進行開發和開採。該條規定确保了海域石油礦的有效開發和利用,以促進能源產業的發展。例如,如果經營者在探勘過程中發現了具有經濟價值的油氣,根據這個條文,他們應該立即開始進行油氣的開發和開採工作,以確保有效地利用這些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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