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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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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作人將全部或部份股權轉讓第三人前,應先將其轉讓股權之條件包括轉讓人與承讓人名稱、地址、轉讓價格、承擔權益、財產債務及其他約定之權利與義務,以書面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申請。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收到轉讓申請書日起六十日內,應將轉讓條件之審查意見以書面通知轉讓人。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收到轉讓申請書日起六十日內,如擬行使優先承讓權,應即檢同轉讓書件呈報經濟部。經濟部於收到轉讓書件日起六十日內覆,並以副本抄知轉讓人。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收到轉讓申請書日起六十日內,如不擬行使優先承讓權,但同意其轉讓條件時,應即檢同轉讓書件呈報經濟部。 經濟部於收到轉讓書件日起六十日內核覆,並以副本抄知轉讓人。 轉讓人將股權轉讓後,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將轉讓情形報請經濟部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投資合作人在將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第三人之前,需要先以書面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申請轉讓,並且提供轉讓條件,包括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姓名、地址、轉讓價格、權益、財產債務以及其他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收到轉讓申請書後,應在六十天內以書面通知轉讓人其轉讓條件審查的意見。 如果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打算行使優先承讓權,在收到轉讓申請書後的六十天內應將轉讓書件呈報經濟部參考。經濟部在收到轉讓書件後的六十天內進行核覆,並以副本抄告轉讓人。 如果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不打算行使優先承讓權,但同意轉讓條件,則在收到轉讓申請書後的六十天內應即檢同轉讓書件呈報經濟部。經濟部在收到轉讓書件後的六十天內進行核覆,並以副本抄告轉讓人。 在轉讓人完成股權轉讓後,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向經濟部報告轉讓情況,並請經濟部進行查核。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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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投資合作人將全部或部份股權轉讓第三人前,應先將其轉讓股權之條件包括轉讓人與承讓人名稱、地址、轉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