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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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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各款之一而逾期達六十日或有其他重大違約事項者,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呈報經濟部,得撤銷其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如果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的任何一項規定,並且超過60天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情況,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該向經濟部呈報,並且可以撤銷與此合作人的契約。這意味著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有權根據投資合作人的違約行為來終止合作契約。 參考資料: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2015年修訂)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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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各款之一而逾期達六十日或有其他重大違約事項者,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呈報經濟部,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