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各款之一而逾期達六十日或有其他重大違約事項者,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呈報經濟部,得撤銷其契約。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如果投資合作人違反前條的任何一項規定,並且超過60天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情況,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應該向經濟部呈報,並且可以撤銷與此合作人的契約。這意味著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有權根據投資合作人的違約行為來終止合作契約。 參考資料: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2015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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