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之礦產稅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依約代收彙繳。 前項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代收礦產稅所發生之費用及損耗,應報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商定標準於稅款中扣抵之。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經營石油礦場的經營者需要支付礦產稅,並且該稅款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代收彙繳。同時,國營石油事業機構代收礦產稅所產生的費用和損耗,應該根據經濟部和財政部商定的標準,在稅款中扣抵。 參考資料: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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