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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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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應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品輸出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依左列各款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 一、依本條例繳納之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印花稅及其他應繳之稅捐。 二、外銷石油礦品已支付之生產成本 (包括折舊) 及推銷,管理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應繳納的稅捐和支付的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產品輸出後的120天內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兩項: 1.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所繳納的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印花稅和其他應繳的稅捐。 2. 已支付的外銷石油礦產品的生產成本(包括折舊)和推銷、管理費用。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從海域開採石油礦產品並進行外銷,根據該條規定,該公司應在石油礦產品出口之日起的120天內將應繳納的稅款和支付的生產成本、推銷費用等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

  • 營業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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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前條所稱應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品輸出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依左列各款匯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