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條,針對不同類型的礦場,要求遴用不同的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以下是不同類型礦場所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 1. 煤礦場: - 礦場安全管理員:每一個礦場遴用一人。根據僱用的礦場作業人員人數或主斜坑的增加處,需要增加相應數量的安全管理員。若存在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煤塵爆炸等的危險性,需要額外增加一位專責處理安全事項的人員。未達二十人的礦場,可以由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兼任礦場安全管理員。 - 礦場坑內、坑外及機電安全督察員:根據坑內礦場作業人員的數量遴用坑內安全督察員,每增加四十人需要增加一位督察員。根據礦場作業人員的數量遴用坑外安全督察員,每增加五百人需要增加一位督察員。對於使用電力設備的礦場,根據電力契約量和自備動力的合計數量,每超過五百瓦需要增加一位機電安全督察員。 - 礦場通風管理員:僱用三百人以上的礦場,需要遴用通風管理員負責礦場通風管理工作。如果坑內通風不良,主管機關應要求礦業權者設置通風管理員。 2. 煤以外的其他地下礦場: - 礦場安全管理員:僱用六十人以上的礦場,需要遴用安全管理員,每增加二百人需要增加一位管理員。未滿六十人的礦場,可以由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兼任安全管理員。 - 礦場坑內、坑外及機電安全督察員:根據坑內礦場作業人員的數量遴用坑內安全督察員,每增加六十人需要增加一位督察員。根據礦場作業人員的數量遴用坑外安全督察員,未滿六十人的礦場可以由坑內督察員兼任,每增加三十人需要增加一位督察員。對於使用電力設備的礦場,根據電力契約量和自備動力的合計數量,每增加五百瓦需要增加一位機電安全督察員。 3. 露天礦場: - 礦場安全管理員:每一個礦場需要遴用一位安全管理員。未滿四十人的礦場,可以由坑外安全督察員兼任安全管理員。 - 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根據礦場作業人員的數量遴用督察員,未滿三十人的礦場需要一位督察員,未滿六十人需要兩位督察員,每增加三十人需要增加一位督察員。對於使用電力設備的礦場,根據電力契約量和自備動力的合計數量,每增加五百瓦需要增加一位機電安全督察員。 4. 石油、天然氣礦場: - 礦場安全管理員:每一場、廠、隊作業單位需要遴用一位安全管理員。未滿四十人的礦場,可以由坑外安全督察員兼任安全管理員。 - 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和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根據作業種類遴用督察員,每一個作業單位需要遴用一位坑外安全督察員和一位機電安全督察員。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礦業權者增加其他種類的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參考資料: - 礦業權者必須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中華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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