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擬定礦場安全組織編制表及指揮監督系統圖,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中華民國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1條,礦場負責人應該擬定礦場安全組織編制表及指揮監督系統圖,並且需將這些文件提交給主管機關核定。礦場負責人需要制定一份組織編制表,明確列出各個職位的人員職責和權限,以及負責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的人員。另外,還需要繪製一份指揮監督系統圖,用於展示各個職位之間的指揮和監督關係。這些文件需要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核,以確保礦場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規要求。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中的一個範例,有一份礦場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該文件中包括組織編制表和指揮監督系統圖,詳細說明了礦場安全負責人的職責、監管人員的職責以及各部門之間的指揮和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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