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條,礦業權者在礦場申報開工時,應將指定的礦場負責人報送主管機關核備。而根據第9條第2項的規定,礦場負責人需要滿25歲並具備國民中學以上學歷,且曾從事礦場相關工作兩年以上。然而,根據同條第3項的規定,在1983年12月8日以前已經核備為礦場負責人的人不受前項資格的限制。 所參考的法條是礦業法及礦業權相關的法條,並未找到確切與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9條有關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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