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確保其有效使用狀態。此外,這些消防設備應該被放置在易於取得的地點,且不得在其附近堆置任何雜物。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條「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依照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最新版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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