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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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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確保其有效使用狀態。此外,這些消防設備應該被放置在易於取得的地點,且不得在其附近堆置任何雜物。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條「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依照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布的最新版本法規)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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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礦場各項消防設備應經常維護保養,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並置於易取用之地點,其附近不得堆置任何雜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