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誌,並有防止飛濺、洩漏及失竊與預防傷害或中毒之設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7條,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誌,並有防止飛濺、洩漏及失竊與預防傷害或中毒之設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對於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之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並且應有防止飛濺、洩漏及失竊以及預防傷害或中毒的相關設施。 該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使用或儲存上述有劇毒性物質的場所,防止其可能產生的飛濺、洩漏或偷竊情況,並預防傷害或中毒事件的發生。為達到這些目的,該法條要求在相關場所設置警告標誌,以提醒人們注意可能的危險情況,同時需要設立相應的設施,如預防飛濺、洩漏或外部入侵的措施,以確保場所的安全。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的「礦區廢石塊及含金礦石消耗劑氰化鈉一鈀鉑銀回收試運作方案」,氰化鈉被廣泛用於金礦提取工業中,該方案中詳細介紹了對於氰化鈉的儲存和使用場所所需的安全設施和防護措施。例如,要求在儲存和使用氰化鈉的地區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誌,以提醒人們注意可能的危險,同時需要採取措施防止氰化鈉的洩漏或外部入侵。 根據中華民國經濟部地質調查所的《礦務法令指導訓練手冊-礦場安全衛生》的相關內容,礦場在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時,應該配備防止飛濺、洩漏及失竊的設施,例如安全容器、密封儲存槽等,以確保這些危險物品不會對環境或人員造成傷害。 根據《環境保護法令查詢系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中規定,毒性化學物質貯存場所不得設於住宅區及商業區,並且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有關之規定。這意味著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的場所,應該遵守相關的法規,並且在選擇場所時應考慮到環境和人員的安全。 這些資料中提到的法條和相關法規,都對使用或儲存硫酸、硝酸、鹽酸、苛性鈉、苛性鉀、氰化鉀、水銀、亞砷酸及其他有劇毒性藥物或化學品的場所提出了相關的要求,旨在確保這些場所的安全。依據這些法規,必須設置相應的警告標誌,並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以確保這些危險物品不會對環境或人員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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