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條,礦場禁止安裝或使用以下未經檢驗合格的機械和器材: 1. 爆炸物:礦場不得使用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機構檢驗合格的爆炸物。 2. 發爆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發爆器。 3. 電機設備:礦場不得使用以下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機設備: - 發電機 - 電動機 - 變壓器 - 開關器和繼電器 - 電計器 - 安全導通試驗器 - 電話機 - 避雷器 - 其他易產生火花或高熱之電機具 4. 電線及電纜: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電線和電纜。 5. 照明器具:礦場不得使用以下未經檢驗合格的照明器具: - 帽用安全燈 - 固定式安全電燈 6. 鋼索: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鋼索。 7. 礦車連結器及三環鏈: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礦車連結器(包括插針、拖板和鉤環)及三環鏈。 8. 機車: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機車。 9. 各種氣體和放射性檢定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各種氣體和放射性檢定器。 10. 測風儀: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測風儀。 11. 測塵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測塵器。 12. 可燃性氣體警報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可燃性氣體警報器。 13. 氧氣呼吸器和空氣呼吸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氧氣呼吸器和空氣呼吸器。 14. 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 15. 鑽機、鑽井井架、油氣分離器、聖誕樹防噴器及其他防噴器: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鑽機、鑽井井架、油氣分離器、聖誕樹防噴器及其他防噴器。 16. 高壓安全閥: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高壓安全閥。 17. 滅火器、消防車、救生艇和救生衣: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滅火器、消防車、救生艇和救生衣。 18. 安全帽:礦場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安全帽。 19.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和器材:礦場不得使用未經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機械和器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如果上述機械和器材沒有訂定國家標準或國內尚無相關的檢驗設備,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先進國家的國家標準或專業協會訂立的規格標準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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