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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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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時,必須提供礦場開採實測圖和相關的安全措施,並在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廢棄礦坑處理過程中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具體的檢具文件和報備程序,應參照相關的礦業權相關法規和主管機關所發佈的指引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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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