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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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