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礦業權者在廢棄礦坑時,必須提供礦場開採實測圖和相關的安全措施,並在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向主管機關報備並獲得核准。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廢棄礦坑處理過程中有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具體的檢具文件和報備程序,應參照相關的礦業權相關法規和主管機關所發佈的指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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