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4

快速跳轉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三種類型的人員: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的人員;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的人員;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的礦業權者。 依照內容中的相關範例和理解,礦業權者指的是擁有或控制礦場的個人或組織,他們直接或間接地僱用人員來從事礦場作業。承攬人是被礦業權者聘請的承包商或外包人員,他們負責從事礦場作業。而實際從事礦場作業的礦業權者指的是那些實際參與礦場作業的礦業權者。 總之,這一條法規明確界定了在礦場作業中被視為礦場作業人員的三個類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