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以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根據這些職稱的不同,這些人員負責不同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礦場經營中起到重要的角色。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有關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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