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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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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條所稱礦場,分類如下: 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不包括石油、天然氣礦場。 二、露天礦場:指以露天方式探礦、採礦及其附屬選礦、煉礦之作業場所。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指在陸地或海域從事石油、天然氣礦探勘、開發、生產及其附屬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以及其儲運設施之作業場所。
  2. 2.前項所稱作業場所,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之堆置、搬運作業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內容,礦場被分為地下礦場、露天礦場和石油、天然氣礦場。地下礦場指的是進行地下採礦和相關作業的場所,而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礦場。露天礦場指的是以露天方式進行探礦、採礦和相關作業的場所。石油、天然氣礦場指的是在陸地或海域進行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以及相關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和儲運設施的場所。此外,此條還提到作業場所也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的堆置和搬運作業場所。具體範例可以參考礦場的操作場所和作業過程,例如地下礦場的探礦和選礦作業場所,露天礦場中堆放和運輸礦產品的堆置場所,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礦場中油氣處理和儲運設施的場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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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礦場,分類如下: 一、地下礦場:指在地下探採煤礦、金屬礦或其他非金屬礦及其附屬選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