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內容,礦場被分為地下礦場、露天礦場和石油、天然氣礦場。地下礦場指的是進行地下採礦和相關作業的場所,而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礦場。露天礦場指的是以露天方式進行探礦、採礦和相關作業的場所。石油、天然氣礦場指的是在陸地或海域進行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生產以及相關油氣處理、修護、器材供應和儲運設施的場所。此外,此條還提到作業場所也包括表土清除、礦產品或廢土石的堆置和搬運作業場所。具體範例可以參考礦場的操作場所和作業過程,例如地下礦場的探礦和選礦作業場所,露天礦場中堆放和運輸礦產品的堆置場所,以及石油和天然氣礦場中油氣處理和儲運設施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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