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的規定,礦業權者應該在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並且其中的主要排水機應該備有預備機。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礦場能夠有效地排水,以減少水災和其他水相關的安全風險。 根據礦業法與礦業權者的責任,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以確保排水設施的運作狀況。這樣可以及早發現排水系統的問題並及時進行維修。例如,如果坑內的出水量過高,可能意味著排水設施出現故障或是存在其他問題,需要立即處理。 以上資料是來自最新的《礦場安全法》與《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這些法規是用來保護礦場工作人員的安全並確保礦場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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