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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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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
  2. 2.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05條的規定,礦業權者應該在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並且其中的主要排水機應該備有預備機。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礦場能夠有效地排水,以減少水災和其他水相關的安全風險。 根據礦業法與礦業權者的責任,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定坑內出水量,以確保排水設施的運作狀況。這樣可以及早發現排水系統的問題並及時進行維修。例如,如果坑內的出水量過高,可能意味著排水設施出現故障或是存在其他問題,需要立即處理。 以上資料是來自最新的《礦場安全法》與《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這些法規是用來保護礦場工作人員的安全並確保礦場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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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規定:「礦業權者應於礦場設置具有排出坑內最高水量之排水設施,其主要排水機應備有預備機。礦場負責人應經常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