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現行「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進行逐條解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坑道、採掘面的岩磐或礦層存在不安全的崩塌風險,應該設置支架,在支架的頂部和兩側應使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這就是為了確保坑道或採掘面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根據第 2 項規定,在煤礦場中,支架之間的間距不得超過 1 公尺;在坑道掘進面尚未設置支架之前,應該設置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這是為了確保在進行採礦作業時,支架的密度足夠,不會出現空隙,同時在採礦作業開始前即提供支撐。 根據第 3 項規定,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的適當位置儲備充分的支撐材料和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在需要進行支撐作業時,有足夠的材料和設備可供使用。 以上解析的參考資料主要以「礦場安全法」及「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為依據,具體的範例或資料則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文件、研究報告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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