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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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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坑道、採掘面之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者,應設支架,支架頂部及兩側並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2. 2.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
  3. 3.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應以現行「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進行逐條解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第 1 項規定,如果坑道、採掘面的岩磐或礦層存在不安全的崩塌風險,應該設置支架,在支架的頂部和兩側應使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這就是為了確保坑道或採掘面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根據第 2 項規定,在煤礦場中,支架之間的間距不得超過 1 公尺;在坑道掘進面尚未設置支架之前,應該設置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這是為了確保在進行採礦作業時,支架的密度足夠,不會出現空隙,同時在採礦作業開始前即提供支撐。 根據第 3 項規定,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的適當位置儲備充分的支撐材料和設備。這是為了確保在需要進行支撐作業時,有足夠的材料和設備可供使用。 以上解析的參考資料主要以「礦場安全法」及「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為依據,具體的範例或資料則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文件、研究報告或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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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規定:「坑道、採掘面之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者,應設支架,支架頂部及兩側並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