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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坑道、採掘面之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者,應設支架,支架頂部及兩側並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2. 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
  3. 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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