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2條」,該條規定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緣之被覆電線,且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 根據勞動部所公布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發爆母線應妥善設置在不帶電的安全地帶。在引爆前,應確保連接電源的兩端正確地接合,並且連接電雷管的兩端應有不同的長度,並分開放置,以避免發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根據相關法規,在使用發爆母線時,必須經常進行保養,確保其良好的狀態,並且不得有任何破損的情況存在。 以上是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2條」的規定,提供的解釋及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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