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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爆母線應為四十公尺以上完全絕之被覆電線,其使用及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時應布設在不帶電之安全地帶,在未經通電引爆前,其連接電源之兩端應予接合,連接電雷管之兩端應長短不一,並予分開,以防發生短路。 二、應經常保養良好,不得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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