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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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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接合,至少經過十五分鐘後,始得進入工作面為必要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3條,使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在通電後,無論是否引爆,先斷開發爆器的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再進行接合。在進入工作面進行必要的檢查之前,至少需要等待十五分鐘的時間。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安全,防止意外爆炸的發生。 參考資料: 1. 礦山爆破作業技術規範,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民國105年5月修正。 根據該規範第5.4節,進入火藥庫、雷管工作區域或施工現場前,在完成爆破作業後,應立即切斷火藥庫、雷管等工作場所之供電,並將未使用的雷管單元回存至安全儲存器中。至於雷管之引爆帶回,則應進行必要的處理與儲存。 以上的參考資料提供了關於礦山爆破作業的安全規範,其中包含了切斷供電和儲存未使用雷管的要求。這些規定與細則第123條的要求相符,都是為了確保安全並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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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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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23 條規定:「使用電雷管爆破時,經通電後,不論引爆與否,應先啟斷發爆器之電源,並將發爆母線兩端解離發爆器,予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