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4條,對於含有殘留爆炸物的砲孔,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在離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的地方,可以進行以下三種處理方式之一: - 使用等深度的平行孔進行重新裝填藥引爆。 - 使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將填塞物取出後,再進行藥引爆。 - 使用安全方法在原砲孔重新裝填藥物,然後進行引爆。 2. 在進行處理時,如果產生碴石需要裝車運走,應另外掛上標示牌,並向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以便進行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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