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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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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
  2. 2.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回答:根据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4條,對於含有殘留爆炸物的砲孔,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 在離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的地方,可以進行以下三種處理方式之一: - 使用等深度的平行孔進行重新裝填藥引爆。 - 使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將填塞物取出後,再進行藥引爆。 - 使用安全方法在原砲孔重新裝填藥物,然後進行引爆。 2. 在進行處理時,如果產生碴石需要裝車運走,應另外掛上標示牌,並向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以便進行妥善處理。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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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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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24 條規定:「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