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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處理: 一、在距原砲孔四十公分以上之處,另鑿等深平行孔裝藥引爆。 二、用壓力水或壓縮空氣取出填塞物後,再予裝藥引爆。 三、以安全方法在原砲孔裝藥,再予引爆。
  2. 前項處理產生之碴石裝車時,應另掛標示牌,並報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予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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