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殘留爆炸物之砲孔,需移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應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之人員對次班人員在現場說明實況,並懸掛標示牌。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5條,當礦場中有殘留爆炸物的砲孔需要轉交給次班人員處理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或其指定的人員應該在現場向次班人員解釋情況,並懸掛標示牌。具體情況可參考下列資料: 附件2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25條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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