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 1. 礦場負責人需要根據礦場安全法第23條第2項的要求,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這些職責範圍需要以專冊形式登記,並公告在礦場易見的地方。 2. 礦場安全主管的職責範圍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 訂定和監督實施安全計畫。 - 訂定和監督實施特別採掘計畫。 - 策劃安全設備的設置或變更。 - 研擬礦場安全守則或修訂草案。 - 計劃和監督實施礦場的安全教育訓練。 - 研究處理災變、調查和預防措施。 - 其他相關礦場安全管理事項。 根據最新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礦場負責人需要設立和指派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並確定他們的職責範圍。這些職責範圍需要在礦場易於看到的地方公告,以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都能夠了解和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此外,礦場安全主管的職責範圍包括制定和監督實施安全計畫、特別採掘計畫,研究和制定安全守則或修訂草案,計劃和監督礦場的安全教育訓練,處理災變,進行調查和制定防範措施。這些職責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運營符合安全標準,並保護所有在礦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參考資料: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時間:2012年8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64 2. 礦場安全法 (最新修訂時間:2012年8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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