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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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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所。
  2. 2.礦場安全主管之職責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安全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二、特別採掘計畫之擬訂及督導實施。 三、安全設備之設置或變更之籌劃。 四、礦場安全守則草案或修正草案之研擬。 五、礦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督導實施。 六、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 1. 礦場負責人需要根據礦場安全法第23條第2項的要求,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這些職責範圍需要以專冊形式登記,並公告在礦場易見的地方。 2. 礦場安全主管的職責範圍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 訂定和監督實施安全計畫。 - 訂定和監督實施特別採掘計畫。 - 策劃安全設備的設置或變更。 - 研擬礦場安全守則或修訂草案。 - 計劃和監督實施礦場的安全教育訓練。 - 研究處理災變、調查和預防措施。 - 其他相關礦場安全管理事項。 根據最新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礦場負責人需要設立和指派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並確定他們的職責範圍。這些職責範圍需要在礦場易於看到的地方公告,以確保所有工作人員都能夠了解和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此外,礦場安全主管的職責範圍包括制定和監督實施安全計畫、特別採掘計畫,研究和制定安全守則或修訂草案,計劃和監督礦場的安全教育訓練,處理災變,進行調查和制定防範措施。這些職責的目的是確保礦場的運營符合安全標準,並保護所有在礦場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參考資料: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時間:2012年8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64 2. 礦場安全法 (最新修訂時間:2012年8月1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06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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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種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職責範圍,應專冊登記,公告於礦場易見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