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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礦場負責人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擬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2. 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礦場安全管理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對作業場所之安全情形,經常實施抽查,督導改善,並將其結果詳細記錄備查。
  3. 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均應就其職責範圍,於每班工作前、停工後及工作中實施作業場所、環境與設施之安全檢查及測定,並將檢查及測定結果詳細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4. 其他礦場作業人員應就其自動檢查範圍,對作業場所及設施實施安全檢查;其檢查工作應受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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