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礦場負責人在編製礦場作業人員名冊時,應包括以下資料:職別、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勞(公)保號碼及投保日期。對於煤礦場的作業人員,並應詳細列明電池箱的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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