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 1. 礦場作業人員及非礦場作業人員都應該遵守礦場安全守則以及礦場安全管理人員的指示。這意味著在礦場進行作業的人員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定和指示以確保安全。同樣地,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時也需要遵守這些規定和指示。 2. 當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之前,礦業權者或礦場負責人應該宣示有關礦場安全和避難措施,只有在進行宣示後才允許非礦場作業人員進入礦場。這是為了讓非礦場作業人員了解礦場的安全措施和相關避難程序。 3. 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執行職務時,任何人都不得妨礙他們的工作。這是為了確保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能夠順利履行職責,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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