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內容,礦業權者必須對在職和新進礦場作業人員進行在職和職前訓練。這包括訓練的對象、次數、實習和課程基準都由主管機關來定。此外,如果需要的話,礦業權者也可以委託訓練機構或組織來執行這項訓練。 這個法條強調了礦業權者對於礦場作業人員的訓練責任,以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技能和知識來安全地執行工作。主管機關則負責確定訓練的內容和標準,以確保訓練的有效性。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礦業權者提供特定的課程或實習機會,以確保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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