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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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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2. 2.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主管機關在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可以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並進行必要的安全訓練。在受訓期間,礦業權者應該根據相關的勞工法令,來給予受訓人員工資給付的安排。根據這項條文,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接受相關的安全訓練。例如,當礦場發生事故或違規事件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礦場作業人員進行特定的安全訓練,以提高其對於安全注意的能力。在這期間,礦業權者應該按照勞工法規定的薪資支付標準,給予受訓人員相應的工資。如果礦場作業人員拒絕接受安全訓練,則可能違反了這項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頒布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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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