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主管機關在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可以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並進行必要的安全訓練。在受訓期間,礦業權者應該根據相關的勞工法令,來給予受訓人員工資給付的安排。根據這項條文,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接受相關的安全訓練。例如,當礦場發生事故或違規事件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礦場作業人員進行特定的安全訓練,以提高其對於安全注意的能力。在這期間,礦業權者應該按照勞工法規定的薪資支付標準,給予受訓人員相應的工資。如果礦場作業人員拒絕接受安全訓練,則可能違反了這項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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