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礦場負責人在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地下礦場: - 地下礦場的縮尺應為一千分之一。 - 圖中應填註常用的符號和圖例。 - 繪製平面圖,必要時加附截面圖。 - 圖內需標示礦區的範圍、坑口、通風坑道、搬運坑道、人行道、昇樓、採掘場所、已採空洞、舊坑(如有)、扇風機位置、通風方向、風量、風橋、風門、排水機和捲揚機位置。 - 煤礦場還需加入灑水設備、石粉設施、安全煤壁,以及曾經發生自然發火、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的地點。 - 其他安全上應注意的事項也需要標示在圖中。 2. 露天礦場: - 露天礦場的縮尺根據礦場作業範圍的大小可以為二千、一千或五百分之一。 - 圖中應填註常用的符號和圖例。 - 繪製平面圖,必要時加繪截面圖和地形圖。 - 圖內需標示礦區的範圍、現行及停止採掘場所、岩石、礦碴或廢石堆置場所、火藥庫、重要建築物和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3. 石油、天然氣礦場: - 應繪製平面圖和地形圖,縮尺根據作業範圍的大小而定。 - 圖中需標示礦區的範圍、井場位置、儲油槽、集油氣處所、機械工場、重要建築物位置以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 消防泵房位置、消防栓管線配置系統、排水系統和疏散路線也需要在圖中標示。 此外,符號和圖例的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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