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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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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人簽章,揭示於礦場顯明易見處所,供礦場員工閱覽;並將每年年底實測結果,於翌年一月底前連同施工計畫報主管機關備。其繪製圖內容如下: 一、地下礦場: (一)縮尺為一千分之一。 (二)填註習用之符號、圖例。 (三)繪平面圖:必要時,加附截面圖。 (四)圖內繪入礦區境界線、坑口、通風坑道、搬運坑道、人行道、昇樓、採掘處所、已採空洞、舊坑(礦區境界含有舊坑亦應繪入),扇風機位置、通風方向、風量(每分鐘立方公尺)、風橋、風門、排水機及捲揚機位置。 (五)煤礦場須加繪灑水設備、石粉設施、安全煤壁,曾經發生自然發火、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地點。 (六)其他安全上應注意事項。 二、露天礦場。 (一)縮尺得視礦場作業範圍之大小分為二千、一千或五百分之一。 (二)填註習用之符號、圖例。 (三)繪平面圖;必要時,加繪截面圖及地形圖。 (四)圖內應繪入礦區境界線、現行及停止採掘處所、岩石、礦碴或廢石堆置處所、火藥庫、重要建築物及其他安全上有關事項。 三、石油、天然氣礦場: (一)平面圖、地形圖;其縮尺以作業範圍大小決定。 (二)圖內繪入礦區境界線、井場位置、儲油槽、集油氣處所、機械工場、重要建築物位置及其他安全上有關事項。 (三)消防泵房位置。 (四)消防栓管線配置系統。 (五)排水系統。 (六)疏散路線。
  2. 2.前項礦場安全圖習用之符號及圖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9條,礦場負責人在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地下礦場: - 地下礦場的縮尺應為一千分之一。 - 圖中應填註常用的符號和圖例。 - 繪製平面圖,必要時加附截面圖。 - 圖內需標示礦區的範圍、坑口、通風坑道、搬運坑道、人行道、昇樓、採掘場所、已採空洞、舊坑(如有)、扇風機位置、通風方向、風量、風橋、風門、排水機和捲揚機位置。 - 煤礦場還需加入灑水設備、石粉設施、安全煤壁,以及曾經發生自然發火、氣體、煤層或岩石突出的地點。 - 其他安全上應注意的事項也需要標示在圖中。 2. 露天礦場: - 露天礦場的縮尺根據礦場作業範圍的大小可以為二千、一千或五百分之一。 - 圖中應填註常用的符號和圖例。 - 繪製平面圖,必要時加繪截面圖和地形圖。 - 圖內需標示礦區的範圍、現行及停止採掘場所、岩石、礦碴或廢石堆置場所、火藥庫、重要建築物和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3. 石油、天然氣礦場: - 應繪製平面圖和地形圖,縮尺根據作業範圍的大小而定。 - 圖中需標示礦區的範圍、井場位置、儲油槽、集油氣處所、機械工場、重要建築物位置以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事項。 - 消防泵房位置、消防栓管線配置系統、排水系統和疏散路線也需要在圖中標示。 此外,符號和圖例的具體內容由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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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繪製礦場安全圖時,應按月繪入實際進度,由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主管及測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