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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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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圍柵。
  2. 2.各機械間或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通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3. 3.機械設備設置場所,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揭示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於礦場內,機械設備如果有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以及遊車,應該要加上護蓋或護罩。如果因作業性質無法加上護蓋或護罩,則應該要設置圍柵。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的挖掘機上,如果有危險部位或是轉動部分,應該要加上護蓋或護罩,以避免工人因接觸到危險部位而發生意外。 2. 各個機械之間或是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間的通道,應該要有一公尺以上的距離。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2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內,各個機械之間或是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間的通道應該要寬敞,以便工人能夠安全通行。 3. 機械設備設置的場所,除了指定的工作人員之外,禁止其他人進入,並且應該要有禁止進入的警告標誌。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3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內,除了指定的工作人員之外,其他人不得進入機械設備設置的場所,應該要在進入口處放置禁止進入的標誌,以提醒其他人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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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