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礦場內,機械設備如果有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以及遊車,應該要加上護蓋或護罩。如果因作業性質無法加上護蓋或護罩,則應該要設置圍柵。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的挖掘機上,如果有危險部位或是轉動部分,應該要加上護蓋或護罩,以避免工人因接觸到危險部位而發生意外。 2. 各個機械之間或是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間的通道,應該要有一公尺以上的距離。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2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內,各個機械之間或是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間的通道應該要寬敞,以便工人能夠安全通行。 3. 機械設備設置的場所,除了指定的工作人員之外,禁止其他人進入,並且應該要有禁止進入的警告標誌。這是根據施行細則第31條第3項的規定。 範例:在礦場內,除了指定的工作人員之外,其他人不得進入機械設備設置的場所,應該要在進入口處放置禁止進入的標誌,以提醒其他人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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