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械設備之危險或轉動部分、煞車裝置及遊車,應加護蓋或護罩;其因作業性質不適加護蓋或護罩者,應設置圍柵。
- 各機械間或機械與其他構造物之通道,應有一公尺以上之距離。
- 機械設備設置場所,除指定之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進入,並應揭示禁止進入之警告標誌。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1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