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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導致危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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