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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運轉時,除安全上認有停機修理之必要或有其他特殊理由外,不得停止運轉。
  2. 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發生危險之區域,應撤出該區域作業人員及停止該區域之送電;恢復運轉時,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後,始可恢復該區域之送電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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