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釋義,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0 條共有兩項。第一項規定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在運轉時,除非有安全上必要的停機修理或其他特殊理由,否則不得停止運轉。第二項規定當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應撤出作業人員並停止該區域的送電,而在恢復運轉時,應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然後才可恢復該區域的送電和作業。 根據最新的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在運轉時不能隨意停止運轉,除非有安全上必要的修理或其他特殊情況。當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應撤出作業人員並停止該區域的送電。在恢復運轉前,必須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安全後,方可恢復該區域的送電和作業。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04 年 9 月 4 日修正) http://www.lecosp.gov.tw/ct.asp?xItem=145790&ctNode=45190&mp=104%20[^1^] 舉例: 若礦場的主扇風機發生故障需要進行修理,這時應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來考慮是否停止運轉。另外,在主扇風機停止運轉後,坑內可能有危險的區域應先撤出作業人員並停止該區域的送電,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然後,必須先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進行檢修和測試,確保主扇風機及補助扇風機恢復運轉的安全性,方可恢復該區域的送電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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