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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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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再導至入風處所。 二、風量不得大於設置地點之入風量,並不得發生循環迴流。 三、風管有發生靜電之虞者,應有靜電消除設施。 四、供巷道及斜坑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供昇樓掘進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五、風管應防止漏風,出風口與工作面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公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在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不得設置在有可能累積有害氣體的地點,並且不得將回風導回入風處。 2. 風量不得超過設置地點的入風量,且不能造成循環迴流。 3. 若風管有產生靜電的可能,應設有靜電消除設施。 4. 供巷道及斜坑掘進使用者的風管口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供昇樓掘進使用者的風管口徑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5. 風管應防止漏風,出風口與工作面之距離不得超過七公尺。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規定,礦場負責人在設置局部扇風機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避免設置在有可能累積有害氣體的區域,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 2. 注意風量的控制,確保不超過入風量,避免循環迴流的情況發生。 3. 若風管可能產生靜電,應設置相應的靜電消除設備,以防止靜電積聚引起安全問題。 4. 對於供巷道及斜坑掘進的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三十公分以上;對於供昇樓掘進的使用者,風管口徑應在十五公分以上,以確保適當的氣流流通。 5. 風管應確保無漏風情況,並且出風口與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七公尺,以避免風力不足或過強對工作面造成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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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設置局部扇風機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設於有害氣體可能蓄積之處所,並不得將回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