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扇風機運轉時,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動前應測定可燃性氣體,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得送電。 二、開動後應測定該區域有害氣體含量,經認定符合第七十條第一項所定標準後,始可工作。 三、作業中不得停止運轉,因故障或停電而停止運轉,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撤出該區域作業人員並停止該區域之送電,及啟斷附近電機設備之開關。 四、排除有害氣體過程中,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採取安全措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2條的規定,如果礦場內的局部扇風機運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需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操作: 一、在啟動扇風機之前,必須先測定是否存在可燃性氣體。只有在確定符合第70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後,才能開始供電。 二、在扇風機運轉期間,應該定期測定該區域的有害氣體含量。只有在確定符合第70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後,才能繼續作業。 三、在作業過程中,不得隨意停止扇風機運轉。如果因故障或停電而停止運轉且存在危險,應立即撤出該區域的作業人員,停止供電,並啟動附近電機設備的開關。 四、在排除有害氣體的過程中,如果存在危險,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根據礦場安全法,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在操作局部扇風機時需要認真遵守上述規定,以確保礦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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