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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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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