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入風坑及主出風坑間之各風道,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設置下列設備,控制通風: 一、遮斷壁:應以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不得漏風。 二、風門或調節風門:應於適當距離設置二門以上,俾人車通過時,得交替開關。 三、風橋:應用適當材料建造於坑內交叉風道處,不得漏風。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了主入風坑和主出風坑之間的各風道所應該設置的設備,以控制通風。根據這項條款,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建造遮斷壁,以阻止氣流逸出。另外,也應該在適當的位置設置風門或調節風門,以便在人車通過時可以交替開啟和關閉。此外,還應該在坑內交叉風道處建造風橋,以防止氣流外洩。 參考資料: -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56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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