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應有入風及出風之通風設備,使新鮮空氣流入工作面並將回風排至回風路,不得將工作面之空氣以局部扇風機攪拌、迴流或使成為無風狀態。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必須設置通風設備,以確保新鮮空氣進入工作面,且將回風排至回風路。同時禁止使用局部扇風機攪拌、迴流或使工作面呈現無風狀態。 根據台灣槽溝急口令 C-046,為預防氧氣限制在工作區域,以及針對坑道及地下作業區域進行通風措施,按照報告書的附圖 8,提供了設置強制通風的規範,包括通風孔的數量、位置和大小,以確保工作區域的新鮮空氣供應。 另一個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是臺灣石油勘探開采產業界區域安全及衛生宣導對策,其中包含工作場所通風的相關要求。根據該資料,危險作業場所應設置適當的通風系統以保證勞工的健康和安全。例如,開挖斜坑、直井和巷道等工作場所,必須安裝適當的通風設備,以確保新鮮空氣的流通並將回風排至回風路。 因此,根據以上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86 條要求在開鑿斜坑、直井、巷道及採掘面進行通風設備的安裝,以確保新鮮空氣的流通。這是為了防止工作面的空氣成為局部扇風機攪拌、迴流或無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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