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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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2條規定了土石採取法中所稱的主管機関。依照該法規,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範例: 根據土石採取法第2條的規定,當一個企業在台灣嘗試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時,他們需要向當地縣(市)政府提交相關文件。同時,該政府將會在檢查文件完備並與相關部門實地考察後,將申請事件報送經濟部審核。在經濟部審核後,該縣(市)政府才能發出土石採取許可證給民眾。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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