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46 條
土石採取申請案之准駁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 46 條規定土石採取申請案之准駁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根據法律規定,具體的准駁期限沒有明確指定,必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來確定。根據此法條,中央主管機關會公告准駁期限,申請人必須在公告期限內提交完整的申請文件。具體的公告內容和准駁期限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變動,因此需要參考最新的法規或指引以獲取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