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45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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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 45 條規定,依該法處罰的罰鍰,如果在限期內未繳納,就會依法移送進行強制執行。這表示如果土石採取法對於某一特定行為規定了罰鍰,當違法者未能在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罰鍰時,稽徵機關便可移送此案件進行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舉例:根據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行政經濟處分之執行,應視為民事訴訟之執行,相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有關規定。因此,土石採取法第 45 條所指的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的規定,例如判決確定後的十年內可進行強制執行等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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