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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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之執行,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直轄市、縣(市)地理位置及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規劃北、中、南及東四區;各區包含之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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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第2條規定了土石採取總量管制的執行方式。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對各地理位置和土石資源區位分布或供需慣例等因素的考量,分為北、中、南、東四個區域。各區域包括的縣市如下: 一、北區:基隆市、宜蘭縣、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連江縣。 二、中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 三、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及金門縣。 四、東區:花蓮縣及臺東縣。 這項規定確定了土石採取總量管制的區域劃分,並對各區域內各縣市的管制事項進行了具體的列舉。這有助於統一和協調土石採取的管理,以維護土石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資料: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2條 (109.1.9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慣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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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